高新区(滨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02-04 11: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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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纠纷概要

杭州某电子商务打破网购店铺传统的图片宣传模式,将模特展示服装上身效果的短视频配以当下爆火的背景音乐制作成影音短片,用以淘宝店铺的商品界面中,试图吸引消费者停留欣赏,提高购买欲。但其中短短30秒的背景音乐的使用行为构成了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权,引发了与权利人的矛盾纠纷。
成都某数字科技公司得到了上述音乐作品独家排他性授权,其中包括影音同步行为即在互联网广告、发行、播出过程中,将音乐作品或录音制品与视觉或听觉内容按照一定时间关系进行同步使用;或部分或全部使用音乐作品或使用该音乐作品、已发行的录音制品作为互联网广告的背景音乐。同时科技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发起维权行动并收取维权利益。成都某科技公司发现杭州某电子商务公司的侵权行为后,遂申请调解,认为对方侵权了网络信息传播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二、主要争议

被申请人认为,音乐作品是公司运营员工从网络上下载后制作到视频里,对该行为会构成侵权并不清楚,且该链接商品销量低,实际收益低,远没有达到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而申请人认为,其音乐作品授权使用都要收取版权费,公众对于音乐版权的意识在不断提高,被告理应知道随意将音乐作品作为商用会涉及到侵权。因此,双方就著作权权属、构成侵权、侵权方式均无争议,对于赔偿金额产生较大的争议。

三、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在遵循知识产权调解自愿、平等原则上,与双方当事人建立联系,展开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被申请人了解到申请人公司同类案件判决赔偿金额在1800-5000元不等后,提出愿意赔偿金额为1500元。申请人出于诉讼维权成本、履行期限的考虑,同意将赔偿金额降至2000元。但双方就各自确定的赔偿金额争执不下。经过深入研判,调解员认为双方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1.音乐作品关于影音同步行为的侵权纠纷案件可查询到的案例有限,且裁判金额跨度较大;2.被申请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与思维薄弱,对侵权赔偿的处理结果接受程度低。
为了针对性地化解分歧,调解员于线下调解室约见了被申请人,采用了面对面的方式向申请人明晰其行为构成侵权依据的法律法规,解释证据中的证明目的、证明内容,分析目前可查询到的案例的裁判结果、提示调解处理方式对于双方的经济效益。最终,被申请人同意赔偿申请人2000元,并于协议签署完成的当日支付了赔偿款。

四、案例评析

著作权中网络信息传播权网络信息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或者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短视频展现给不特定公众,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构成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


来源:知识产权科